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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6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国锋与罗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锋,罗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638-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锋。被执行人罗国民。申请执行人张国锋与被执行人罗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24568.33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国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63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助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