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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颜君申请执行聂东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君,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昌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颜君,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昌市达达春天百货。被执行人聂东,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昌市城区阳光全茗酒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聂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东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马新强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