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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鑫与高艳娟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6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丛熠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