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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杨与被执行人来锐、黄睿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杨,来锐,黄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鼓执字第3280号申请执行人:姚杨,女,汉族,1952年10月9日生。被执行人:来锐,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生。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被执行人:黄睿,女,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姚杨与被执行人来锐、黄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来锐、黄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姚杨人民币700000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从原告起诉之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二、被告来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姚杨人民币200000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三、驳回原告姚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建宁路178号6幢一单元XXX室房屋本案为轮候查封,首轮查封为鼓楼公安分局。另查明,被执行人来锐已被判刑,现羁押于江苏省金陵监狱。被执行人黄睿在徽商银行工作,已扣留其工资收入每月3800元。本院刑事案件正在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本案执行标的为908778元,未到位标的为908778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及其他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