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梁浩与谭志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浩,谭志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315号原告梁浩。被告谭志权。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原告梁浩诉被告谭志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浩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梁浩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浩负担。审 判 员 赵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汤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