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2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吉照明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企石安裕灯泡厂、陈衍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永吉照明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企石安裕灯泡厂,陈衍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443号之一原告东莞市永吉照明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村第二工业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476024。法定代表人姚海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建明,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企石安裕灯泡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南坑村工业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4018828。经营者陈衍洪。被告陈衍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永吉照明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企石安裕灯泡厂、陈衍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永吉照明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东莞市企石安裕灯泡厂、陈衍洪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现金26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永吉照明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东莞市企石安裕灯泡厂、陈衍洪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沿桦卢月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