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黄某某,黄某甲,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981号原告闫某某,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黄某某,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黄某甲,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黄某某之父)。被告赵某某,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黄某某、黄某甲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赵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30日,原告经和三被告协商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黄某某、黄某甲提供借款10���元,被告赵某某为被告黄某某、黄某甲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履行了借款合同,但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能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黄某甲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某某、黄某甲未作答辩。被告赵某某辩称:借款属实,没有异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3、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黄某某、黄某甲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黄某某、黄某甲提供借款10万元,利率为月息2.4%,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8月30日,被告赵某某为保证人,承担���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告黄某某、黄某甲提供了借款10万元,被告黄某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清偿。被告黄某某、黄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时,由于被告黄某某、黄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庭审时,被告赵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黄某某、黄某甲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关于借款利率为月息2.4%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为月息2%。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黄某甲、赵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黄某某、黄某甲提供借款10万元,利率为月息2.4%,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8月30日,被告赵某某为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告黄某某、黄某甲提供了借款10万元,被告黄某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清偿。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黄某某、黄某甲向原告闫某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二被告应偿还原告10万元;双方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双方借款10万元的月利率为2%。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赵某某对被告黄某某、黄某甲应偿还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黄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某某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黄某某、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丁玉东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