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孝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张某,××族。被告郭某。被告刘某,××族。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建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郭某因经济紧张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10月10日分两次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提供借据2支,证明以上借款事实。被告郭某、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亦未答辩出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郭某、刘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2日,被告郭某给原告出具借据1支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2015年10月10日,被告郭某以同样的方式给原告出具借据1支借到原告现金3万元,以上共计8万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原告以上借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8万元,未能给付形成债务,依法应予偿还。被告郭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以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刘某共同给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郭某、刘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建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舒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