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赔民申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广州、赵富民与张铁会、刘梦强、王沄、张竹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州,赵富民,张铁会,刘梦强,王沄,张竹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13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广州,男,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周至县广济镇东寨村村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富民,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周至县广济镇时家山村村民。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银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铁会,男,汉族,1955年11月7日出生,宝鸡市凤翔县郭店镇导子村四组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军刚,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梦强,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沄,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竹林,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润君,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负责人:乌新里,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广州、赵富民因与张铁会、刘梦强、王沄、张竹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广州、赵富民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责任划分错误。(二)交强险是行政义务,不是民事义务,原审认为在交强险范围先予赔付12万元,适用法律错误。(三)判决认定刘梦强在城镇居住生活,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缺乏证据证明。(三)一、二判决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本案依法应予再审,(四)张竹林买卖拖挂车辆,又不办理过户登记,应承担连带责任。(五)赔偿数额计算错误。营养费延长60天,护理费延长100天,没有医嘱,也未鉴定于法无据。被抚养人刘飞扬和被赡养人柯麦成、董琴年龄计算有误。本院认为: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3)第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其所查事实,认定刘广州、张铁会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梦强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广州、赵富民申请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责任划分错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刘广州、赵富民认为一、二审判决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缺乏证据,经查刘梦强虽系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故一、二审依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并无不当。关于刘广州、赵富民认为一、二审判决其在交强险范围先予赔付,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其并未就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不予审查。张竹林已于2008年9月将车辆卖与郭铁英,故刘广州、赵富民关于张竹林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广州、赵富民认为营养费、护理费计算错误之主张,一、二审法院依据在交通事故中李梦强右小腿截肢的实际身体状况,酌情判决营养、护理期间予以适当延长,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关于营养费计算时间及被抚养人刘飞扬和被赡养人柯麦成、董琴年龄计算有误的申请理由,因其在一审判决后刘广州、赵富民对此并未提出上诉,故本院不予审查。刘广州、赵富民认为一、二判决剥夺其辩论权之申请理由,因其在本院审查期间,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主张,故本院不再审查。综上,刘广州、赵富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广州、赵富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