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周宝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45号罪犯周宝玉,男,汉族,1980年6月3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合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宝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周宝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宝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宝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宝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