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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邵有付与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有付,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8号原告邵有付。被告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079394-x。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有付与被告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有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有付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有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有付负担。审判员  胡又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