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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77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戴相敬。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一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辩护人戴相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9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驾驶湘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环湖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与近湖七路交叉路口时,恰遇被害人祝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在该路口由南往北行驶。由于被告人谭某严重忽视自身安全,驾驶严重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且临近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对已在路口内的电动车动态估计不足,临危避让不及;加之被害人祝某忽视自身安全,驾驶电动车通过路口时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后通过,以致被告人谭某所驾驶的货车左前部与被害人祝某驾驶的电动车右侧相碰撞后,货车推行电动车,左后轮碾压被害人祝某身体,并冲上路口西北角人行道,货车右前部又碰撞人行道上绿化树木,造成两车及绿化树木受损、被害人祝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祝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及广泛性内脏损伤死亡。此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祝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向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一方与被害人祝某家属一方达成了民事调解,约定由被告人谭某一方支付人民币70万元。现被告人谭某一方已支付人民币39万元给被害人祝某家属一方。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的家属在之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2.5万元赔偿款给被害人的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投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处理收车凭证及放车通知书、被告人谭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所驾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害人电动车的发动机号、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证据公开会议记录、调解书、收条、磅码单、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龙司鉴中心(2015)病鉴字第16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15)2013号物证鉴定书、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龙司鉴中心(2015)痕鉴字第1947号湘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无牌二轮电动车(电机号尾数04979)碰撞痕迹鉴定、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龙司鉴中心(2014)交鉴字第2124号湘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无牌二轮电动车(电机号尾数04979)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龙司鉴中心(2015)交鉴字第1948号湘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无牌二轮电动车(电机号尾数04979)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岳)字(2014)第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肖某、张某、杨某甲、胡某、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某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某系自首,初犯、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帮教材料,愿意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砾中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人民陪审员  何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成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