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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波与被告黄建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波,黄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201号原告谭波,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黄建军,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波与被告黄建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个人所有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禁止过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建军所有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间禁止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国 海人民陪审员 黄 胜 军人民陪审员 周���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