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波与被告黄建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波,黄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201号原告谭波,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黄建军,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波与被告黄建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个人所有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禁止过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建军所有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间禁止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国 海人民陪审员 黄 胜 军人民陪审员 周���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