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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博民执字第4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博民执字第491-2号刘绪兰与山东远达发展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8月20日作出的(1999)博法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9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远达发展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绪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远达发展总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1999)博民执字第4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助理审判员  王 飞助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树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