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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兰永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341号罪犯兰永林,男,1978年3月22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6日作出(2000)通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兰永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将兰永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008年12月、2012年4月、2015年2月将兰永林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9个月、1年6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兰永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永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永林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