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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绵阳市久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绵阳市久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胥勇,高丽娇,胥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久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梓潼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胥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高丽娇,女,汉族,生于1990年,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胥仕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四川省盐亭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绵阳市久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50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胥勇、高丽娇、胥仕伟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胥勇、高丽娇、胥仕伟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雨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