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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西昌市美威行汽车诉张明川、王志军、刘光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昌市美威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明川,王志军,刘光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6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昌市美威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马坪坝村*组。法定代表人:刘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于,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明川,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日,住四川省西昌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志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5日,住四川省西昌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光玫,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20日,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再审申请人西昌市美威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明川、王志军、刘光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西昌市美威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卫审判员  任平审判员  胡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