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薛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289号原告薛某,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