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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薛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289号原告薛某,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