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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柳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刘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利勇人民陪审员  郑义亭人民陪审员  纪凤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韶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