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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褚兴武与殷光成、赵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兴武,殷光成,赵宏,安徽省六安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李军,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565号原告:褚兴武,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殷光成。被告:赵宏,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殷光成。被告:李军,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春,男,汉族,1971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兴武诉被告殷光成、赵宏、安徽省六安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李军、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兴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春持有的六安海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股权152.28万元、六安远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股权50万元,冻结被告殷光成持有的安徽省六安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股权300万元,并已提供卢兴保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星耀商贸市场房地权证金安字第××号,4165887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褚兴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春持有的六安海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股权152.28万元;二、冻结被告王春持有的六安远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股权50万元;三、冻结被告殷光成持有的安徽省六安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股权300万元;四、查封担保人卢兴保位于金安区中店乡星耀商贸市场房地权证金安字第××号,4165887号房屋,房屋由卢兴保保管、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余学柱人民陪审员  丁永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洁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