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韩鹏、迟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鹏,迟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8刑初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鹏,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04年9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6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07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1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2013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被告人迟亮,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1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鹏、迟亮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鹏、迟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韩鹏、迟亮乘坐车彦飞驾驶的×××银色斯柯达轿车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四道街的天源网吧。韩鹏和迟亮进入网吧一楼见被害人陈某某的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900元)放在桌上,随后韩鹏以向地上扔钱的方式诱使陈某某低头捡钱,迟亮趁机将其手机盗走,二人离开网吧。该手机被迟亮丢失。2、2015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韩鹏、迟亮乘坐车彦飞驾驶的×××号灰色轿车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寻找网吧伺机盗窃苹果iphone6手机。当日17时40分许,二人进入西直南路豪华网吧,趁正在39号机上网的被害人尹健霖不备,将其放在右侧沙发扶手上充电的黑色苹果iphone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950元)盗走;当日17时47分许,二人进入西直南路阳光网咖二楼,见被害人丁某某的金色苹果iphone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950元)放在电脑桌上,韩鹏以认错人的方式转移丁某某注意,趁机将其手机盗走;当日18时30分许,二人进入东直路路路通网吧二楼,见被害人黄某某的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放在电脑桌上,韩鹏故意将钥匙扔到黄某某旁边又以找钥匙为借口转移其注意力,迟亮趁机将其手机盗走;当日19时许,二人进入南直路满天星网吧二楼,见正在78号机上网的被害人高某某的银灰色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4,950元)放在电脑桌上,韩鹏又以找钥匙为由转移高某某的注意,并趁机将其手机盗走。以上4部手机均被韩鹏销赃,赃款被其二人挥霍。综上,被告人韩鹏、迟亮共计参与实施盗窃作案5起,犯罪价值共计人民币21,350元。被告人韩鹏、迟亮于2015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韩鹏、迟亮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鹏、迟亮均系主犯。被告人韩鹏、迟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迟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韩鹏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迟亮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韩鹏、迟亮乘坐车牌号为×××号银色斯柯达牌轿车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四道街的天源网吧。韩鹏和迟亮进入网吧一楼,韩鹏以向地上扔钱的方式诱使被害人陈某某低头捡钱,迟亮趁机将陈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的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900元)盗走,后二人离开网吧。2、2015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韩鹏、迟亮乘坐×××号灰色轿车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寻找网吧伺机盗窃苹果iphone6手机。当日17时40分许,二人进入西直南路豪华网吧,趁正在39号机上网的被害人尹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右侧沙发扶手上充电的黑色苹果iphone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950元)盗走;当日17时47分许,二人进入西直南路阳光网咖二楼,以认错人的方式转移被害人丁某某注意力,随后将丁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金色苹果iphone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950元)盗走;当日18时30分许,二人进入东直路路路通网吧二楼,韩鹏故意将钥匙扔到被害人黄某某旁边,又以找钥匙为借口转移黄某某注意力,迟亮趁机将其放在桌面上的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盗走;当日19时许,二人进入南直路满天星网吧二楼,以找钥匙方式转移被害人高某某注意力的方式,后趁机将高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银灰色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4,950元)盗走。以上四部手机均被韩鹏销赃,赃款被其二人挥霍。综上,被告人韩鹏、迟亮共计参与实施盗窃作案5起,犯罪价值共计人民币21,350元。被告人韩鹏、迟亮于2015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6月25日15时36分许,陈某某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联盟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平房区建安四道街天源网吧上网时,放在桌上的苹果iphone6手机被盗。被告人韩鹏、迟亮于2015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2、被告人韩鹏、迟亮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韩鹏、迟亮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韩鹏于2004年9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6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07年7月2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1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2013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迟亮于2011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5、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被盗的三部苹果6手机及二部苹果6plus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1,350.00元;6、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辨认出迟亮为案发时现场身穿白色衣服戴帽子的人、韩鹏为案发时现场身穿黑色衣服、戴帽子并且戴眼镜的人;被害人丁某某辨认出韩鹏为案发时现场身穿浅色衣服、戴着有图案的帽子并且戴着眼镜的人,该人与其搭讪转移其注意力,致其手机被另外一人盗走,丁某某对盗走其手机的人的相貌记忆不清;被害人高某某辨认出韩鹏为案发时现场身穿浅色衣服、戴着黑色帽子并且戴着眼镜的人,该人以找钥匙为借口吸引其注意力,致其手机被另外一人盗走,迟亮为案发现场身穿白色衣服,盗走其手机的人;被害人黄某某辨认出韩鹏、迟亮是案发时盗窃其手机的人;被害人尹某某辨认出韩鹏、迟亮是案发时盗窃其手机的人;7、光盘一张:2015年6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韩鹏、迟亮乘坐车牌号为×××银色斯柯达轿车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四道街的天源网吧。被告人韩鹏身穿胸前带有ARMANIJEANS图案的黑色圆领短袖T恤,戴黑色眼镜;被告人迟亮身穿白色圆领短袖T恤。在网吧内,韩鹏以向被害人陈某某身旁扔钱并提醒地上有钱让被害人捡钱的方式吸引陈某某注意力,被告人迟亮趁陈某某弯腰捡钱时将陈某某放在桌上的手机盗走,二被告人作案后逃离现场;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韩鹏的胸前带有ARMANIJEANS图案的黑色短袖圆领T恤、黑色眼镜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迟亮的白色短袖圆领T恤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9、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25日14时许,其和同学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天源网吧上网,其将苹果6手机放在电脑桌上。15时许有男子(经证实为韩鹏)拍了其肩膀以下,说其钱掉了,其低头发现地上有一张20元面值的人民币,其就捡起来继续玩游戏,之后这个男子又拍了其一下并用手指了一下,其看见地上有一张5元面值和两张1元面值的人民币,其就又捡起来继续玩游戏了。过了5分钟其发现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不见了。通过网管调取监控录像,其看到一个男子(韩鹏)故意往地上扔钱让其捡,另一个男子(迟亮)在其捡钱时候把手机偷走了。其中一个男子(韩鹏)身穿黑色衣服、戴眼镜、戴着黑色鸭舌帽穿灰色牛仔裤、身高175厘米、年龄大概25岁左右;另一名男子(迟亮)穿白色衣服,戴着黑色帽子,穿黑色裤子,身高172厘米,25岁左右;10、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2日15时许,其和朋友一起去绥化市师范专科学院东门豪华网吧上网,其把手机放在右侧沙发扶手上充电。17时40分许,来了两个男的,其中一个戴眼镜(韩鹏),另一个挺胖的(迟亮),他们俩站在其背后,不一会就走了,后来其发现黑色苹果iphone6PLUS手机不见了。戴眼镜的男子(韩鹏)身高1米7左右,上身穿白色短袖,下身穿深色牛仔裤;另一个男子(迟亮)上身穿灰色短袖,前面有黑色图案,下身穿白色裤子;1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2日16时许,其与朋友来到绥化市阳光网咖上网,其将金色苹果iphone6PLUS手机放在桌面的左侧,17时47分左右,大厅单间进来两名男子(经证实为韩鹏和迟亮),有一个戴眼镜的人(经证实为韩鹏)拍其,问其是不是范龙,其说:“不是,你认错认人了”。其刚要回头,这个人(韩鹏)又拍其,说:“你就是范龙啊”,其说“对不起,你真的认错人了”。之后这两个人就赔礼道歉后走了。他们刚走,其就发现手机不见了,其追出去没有找到这两个人(韩鹏和迟亮)其就报警了。戴黑色边框眼镜的男子20多岁,头上戴着鸭舌帽,皮肤较黑,东北口音,身高1米7左右,较瘦,上身穿白色短袖,下身穿牛仔裤;另一个男子身高1米7左右,较胖,皮肤较白,上身穿浅色短袖,前面有黑色图案,下身穿白色裤子;1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2日17时许,其来到绥化市路路通网吧上网,其把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放在电脑桌面中间位置,18时30分许,其在玩游戏,走过来两个男的(经证实为韩鹏和迟亮),其中一个挺瘦的戴着鸭舌帽的男的(韩鹏)跟其说要拿钥匙,他的钥匙在这呢,其在玩游戏就没在意,随后其看到这个人(韩鹏)手里真拿上来一串钥匙,之后这两个人就走了。19时许其发现手机不见了,其就报警了。这两个人都戴着鸭舌帽,其中一个挺瘦挺黑的(韩鹏);另一个挺胖的(迟亮);1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2日18时30分许,其来到绥化市满天星网吧上网,把银灰色苹果iphone6手机放在电脑桌面中间位置,19时许,其正在玩游戏,走过来两个男的(经证实为韩鹏和迟亮),其中一个挺瘦的戴着鸭舌帽的男的(韩鹏)跟其说要找钥匙,随后就在其前面弯腰找钥匙,之后其看到这个人(韩鹏)手里真拿上来一串钥匙,之后这两个人就走了。19时30分许其发现手机不见了,其就报警了;14、被告人迟亮的供述:2015年6月25日15时许,其和韩鹏乘坐车彦飞租来的灰色轿车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一网吧内偷手机,二人进入网吧内,发现进门左手边有两个小姑娘在玩网络游戏,桌上放着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韩鹏跟其说他负责往地上扔钱,让那个女的(经证实为陈某某)捡钱,让其趁机偷手机。韩鹏随后就从兜里掏出钱来扔在地上,然后扒拉那个女的让她捡钱,其就趁这个女的弯腰捡钱时偷了手机,随后二人快速开网吧,这部偷来的手机被其丢失。2015年7月2日下午,其与韩鹏乘坐车彦飞驾驶的银灰色斯柯达轿车来到绥化市,在绥化学院附近的豪华网吧内偷手机,当时有一部黑色苹果6PLUS手机放在被害人沙发扶手上充电,韩鹏趁人不注意就将手机偷走。随后其和韩鹏又去了附近的阳光网咖,在这家网吧二楼,韩鹏以扔钥匙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意力,后韩鹏自己将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偷走,随后二人回到车上,韩鹏让车彦飞继续转悠,又先后找到两个网吧,其与韩鹏进入其中一个转盘道附近的网吧二楼,韩鹏还是以扔钥匙的方式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其趁机将手机偷走,这次偷的是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最后其与韩鹏来到另一家网吧,韩鹏以认错人的方式跟对方搭话,然后韩鹏趁被害人不注意自己偷走一部灰色苹果6手机;15、被告人韩鹏的供述:被告人韩鹏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5起盗窃行为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鹏、迟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鹏、迟亮均系主犯。被告人韩鹏、迟亮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且所盗赃物未退回,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鹏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迟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一、被告人迟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韩鹏、迟亮共同退赔所盗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条如下: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