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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洛阳市西工枣园福利铸钢厂与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西工枣园福利铸钢厂,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95号原告洛阳市西工枣园福利铸钢厂,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枣园村。法定代表人杜德礼。被告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科技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枣园福利铸钢厂诉被告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市西工枣园福利铸钢厂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枣园福利铸钢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西工枣园福利铸钢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