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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6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熊世浪与南昌市东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秦向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世浪,南昌市东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秦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20-3号申请执行人:熊世浪。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向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世浪与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秦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长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况慧美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