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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3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张广、李建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张广,李建珍,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39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8号中银惠龙大厦。负责人华洪良,行长。被告张广。被告李建珍。被告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张广男、李建珍、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7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02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家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