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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郑云清诉被告鄢仁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清,鄢仁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樟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郑云清,女,1975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鄢仁铤,男,1986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原告郑云清诉被告鄢仁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倪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仁铤因外出地址不明,本院发出公告通知其到庭应诉,但其在法定期间内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云清诉称:2014年11月22日,被告为了福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沥青地面项目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作为债权凭证。上述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0.6%,到期本金与利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日利率1%计付逾期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每次均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不偿还借款。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以及按月利率3%,自2014年11月22日起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郑云清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借条一张,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及约定利率的事实。被告鄢仁铤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听取了原告的庭审陈述,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被告鄢仁铤因缺乏资金向原告郑云清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22日止,月利率为0.6%,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如果逾期,按每日1%计付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基准年利率为5.6%(即月利率0.467%)。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被告鄢仁铤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双方约定的借期内的月利率0.6%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为18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查明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按日1%计付,明显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0.467%×4倍=1.868%),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保护。故被告鄢仁铤应按月利率1.868%,自2014年12月23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被告鄢仁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鄢仁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云清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为1800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868%,自2014年12月23日起计付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被告鄢仁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光华代理审判员  官彩霞人民陪审员  何则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利红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