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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蓬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亚芳与王道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芳,王道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蓬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李亚芳,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罗世灿,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政,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原住蓬莱市。已故。本院审理原告李亚芳与被告王道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莉敏审 判 员  王 琪人民陪审员  徐国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军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