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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刁建波、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与泰州市美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美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刁建波,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杨耀武,江苏波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美丽华大酒店���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友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建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吴州北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刁庆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耀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波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税东街南侧松林村综合楼123室。法定代表人翟润晨。上诉人泰州市美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刁建波、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杨耀武、江苏波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泰州市美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在地凤凰东路已划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泰州市凤凰东路66号,该地点属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泰州市美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起的异议。上诉人泰州市美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行政区域划分调整,上诉人所在地凤凰东路已划至泰州市医药新区人民法院管���,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本案合同纠纷之被告,其公司住所地为泰州市凤凰东路66号,依法属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所在地凤凰东路已划至泰州市医药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泰州市美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永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