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林冲,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30日以隆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文芳、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林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二次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2014年10月以来,湖南省永州人唐某某、唐某甲等人在隆回县六都寨镇马坪村、长裕村一带销售“马蜂蚁蛇酒”等药酒。2014年10月24日,周某甲、周某乙(均已判决)通过电话联系以唐某某等销售的是假酒为由敲诈钱财,并各自纠集人员。2014年10月25日早上,周某甲、周某乙两人商量一起到“马平学校”后面的院子(小地名:料后面)里去找卖酒人的麻烦,好搞点钱花。周某甲、周某乙就先后骑着摩托车赶到了“料后面”,不久,周某丙(另案处理)也赶到了现场。周某甲向周某丙表明要从卖酒人手里搞钱的想法,并要周某丙叫人来帮忙。于是周某丙便骑着摩托车叫来周某丁(另案处理)、老志(身份不明),之后,周某戊(已判决)也来到现场。此时,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就开始找唐某某等人的麻烦,周某乙看到其母亲及周某甲的外婆在买酒后,就拦住唐某某等人的面包车,称要退钱。周某甲则跑到面包车后面打开后门,搬出其中的一箱酒扔到了地上,吓唬称“这酒没有什么好退的”,而“老志”就坐到卖酒的面包车上去闹事。此时,唐某某见情况不对就把周某甲叫到一边,称有什么事可以好好商量。尔后,“老志”就示意面包车往长裕村方向走,周某甲就骑着摩托车载着唐某某跟在面包的后面,周某丙则骑着摩托车载着周某丁,周某乙骑着摩托车载着周某戊尾随在后。当行驶至马坪到西洋江公路长裕村路段“白蛇垅”时,因见四周无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开始对唐某某等实施敲诈。这时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己(已判决)、周某庚(另案处理)也赶到了现场,在明知要对唐某某等进行敲诈后,在一边撑场助威,并扬言称不给钱就要报警。此时,周某甲等人在一边假装阻拦,声称只要拿钱出来,以后这酒随便在哪里卖。之后,周某甲提出要人民币5000元,唐某某等迫于无奈,只好将人民币5000元交给周某甲。周某甲拿到钱后,便当场给在场参与的每人发了人民币500元。并给唐某某等留下电话号码,称其尽管卖酒,有什么事情他们罩着。在拿到钱后,各自骑摩托车离开了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唐某甲、唐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戊、周某己的供述;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二、故意毁坏财物1975年,隆回县原马坪公社为响应上级号召占用马坪村1组至5组、长裕村6组至9组土地成立了马坪茶场,并约定茶场收益按“一、三、六分成”即按管理茶场的公社分一成,土地所有者分三成、茶场劳动者占六成的比例分红。为了管理马坪茶场,原马坪公社下属的马坪企业站组织马坪、长裕村的群众通过计工分的形式,建立一座看场房屋。马坪茶场建成后,先后由原马坪公社,原丁山乡政府、六都寨镇政府管理,但马坪茶场一直未产生利润,所以一直没有给村民分成。从1995年开始至今,马坪茶场由长裕村13组村民喻某某承包,喻某某在茶场内修建了一座烤烟房;2002年,喻某某在茶场内退耕还林50苗,种植了松树、枞树以及一些经济林木。2012年,六都寨镇马坪村村民以及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认为该茶场土地属马坪村和长裕村村民所有,茶场成立多年来未按协议给村民分红,遂与周某辛、周某壬(均另案处理)等人不断上访,要求六都寨镇政府退还马坪茶场所占土地和补偿相应的损失,但一直未得到明确的答复。2013年1月13日下午,周某某纠集周某癸、周某壬、马坪村1至5组组长、长裕村6至9组组长等十余人在周某癸家门口开会,商量如何处置马坪茶场一事,经长裕村八组组长王某某(另案处理)提议,与会人员商量好将马坪茶场用来看场的房屋拆毁,让茶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以此给政府施压,并商量好第二天给喻某某下书面通知,要求其停止生产活动并搬走房屋内的东西,第三天每户出一个人去拆看场的房屋。散会后由周某某起草了一份通告送达给喻某某,要求喻某某停止茶场一切生产、经营活动。2013年1月15日,周某某等人纠集马坪、长裕一百多名村民一起将茶场烤烟房拆毁并损坏部分财物。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97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子、喻某甲、刘某某、周某丑、周某辛、周某寅、周某癸、宁某某、宁某甲等人的证言;马坪茶场国土使用证;马坪茶场续承包合同;情况说明;价格认证结论;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2014年11月11日,周某己等人与被害人唐某甲、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周某己等人退还了敲诈勒索赃款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唐某甲、唐某某对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条予以证明。2、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等与被害人喻某某达成和解,周某某赔偿了喻某某损失人民币25000元。喻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予以证明。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于2015年1月15日纠集马坪、长裕一百多名村民一起拆毁马坪茶场看场的房屋。经查,马坪茶场看场房屋修建于1975年,在2015年1月15日以前该房屋部分位置因年久失修已倒塌。1月15日所拆毁的房屋价值多少、已倒塌的房屋价值多少,公诉机关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公诉机关这一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某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纠集他人拆毁马坪茶场看场房屋,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退回了被害人唐某甲、唐某某全部敲诈勒索赃款人民币5000元,赔偿了被害人喻某某损失人民币25000元,获得了被害人唐某甲、唐某某、喻某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到2016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日辉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邓慈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