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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罗德勇、刘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勇,刘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刑初字第38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德勇,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3月2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4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现借住于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德勇、刘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德勇、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朱某某欠被告人刘某800元借款。2015年3月19日凌晨0时许,吸毒人员陈某给张某某打电话称买1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告知被害人朱某某在其家里。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德勇及张某某来到陈某位于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丝棉小区的家中,确定被害人朱某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债务人并得到被告人刘某的电话指使后,将被害人朱某某强行带走。在此过程中,因被害人朱某某反抗,被告人罗德勇拿出一把20多厘米长的开关刀,对被害人朱某某进行威胁、并击打了朱某某一拳,强行将其带上号牌为川M5A0**的红色长安牌越野车。随后,被告人罗德勇驾驶作案车辆,由张某某手持开关刀,在后排看守被害人朱某某,来到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雄州大道“雅郡酒店”附近与被告人刘某汇合。被告人刘某上车后,用甘蔗击打被害人朱某某头部。随后,被告人一伙驾驶川M5A0**红色长安牌越野车,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简阳市简城街道办凯力威大道“锦绣阳光”小区后山。被告人一伙使用树枝、皮带继��对被害人朱某某进行殴打,并逼问如何解决欠钱一事。被告人朱某某被迫提出赔偿被告人刘某3万元。随后,被告人一伙又驾驶上述车辆,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被告人刘某位于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九号花园小区4栋2单元402号的出租房内,胁迫被害人朱某某凑钱。被害人朱某某被迫提出先将金项链典当,再回家拿卡取钱。随后,被害人朱某某与被告人罗德勇及张某某一同来到简阳市简城镇街道办川府巷“开典元寄卖行”,将自己的千足金项链典当了4600元,交给了被告人罗德勇。被告人罗德勇及张某某开车将朱某某送至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东方威尼斯”对面安置房后,让被害人朱某某独自上楼拿卡取钱。被害人朱某某上楼后便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被告人罗德勇及张某某已驾车离开。2015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简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射洪坝街道办��雅典娜网吧”内将被告人罗德勇、刘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千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803.6元。被告人罗德勇、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罗德勇、刘某和张某某的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现金27000元,被害人朱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德勇、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说明,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说明,被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寄存凭证,病情证明书,价格鉴定意见书,(2013)简阳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罪犯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罗德勇、刘某的户籍信息,证人陈某、张某某、黄某的证言以及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罗德勇辩称的其当时以为朱某某欠刘某4000多元,其行为不属抢劫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罗德勇明知朱某某仅欠刘某800元而索债,按照现有证据表明的事实,罗德勇认为欠债4000多元而暴力索债进而取得4600元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故对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但其暴力索债进而勒索3万元的行为,超出了索债的范围,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关于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没有抢劫故意,其行为不属抢劫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刘某为发泄对朱某某的怨气,并要求解决欠款纠纷而伙同他人殴打、胁迫朱某某的行为,尚未完全剥夺朱某某的意志自由,故对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但其暴力索债进而勒索3万元,并取得4600元的行为,超出了索债的范围,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其对超出债务800元的3800元属犯罪既遂,另一部分属犯罪未遂。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勇、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德勇实施敲诈勒索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实施敲诈勒索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仅取得部分财物,对未取得部分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德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德勇、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定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罗德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德勇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前羁押时间已折抵。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刚审 判 员  高才裕人民陪审员  盘鸿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叔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