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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田新华与纪秀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新华,纪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田新华,男。被执行人纪秀海,男。申请执行人田新华与被执行人纪秀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密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纪秀海赔偿原告田新华55520.1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纪秀海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560元。因纪秀海到期未付,田新华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田新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密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韩 斌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