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5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周晶晶与梁永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38号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梁某某,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雪松审 判 员  许宗磊代理审判员  苏正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