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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春娟与柳金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娟,柳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林春娟,女,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柳金香,女,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林春娟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金香付还欠款人民币6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居委会、房管、土地、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梁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