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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4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呼欣梅诉杨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欣梅,杨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453-4号申请执行人呼欣梅(呼星梅)。被执行人杨宝霞(又名额定图娅)。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额定图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额定图娅至今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额定图娅在中国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额定图娅在中国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的账户(账号:0463019980130120399)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额定图娅在中国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的账户(账号:0463019980130120399)内的存款19000元到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