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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霞与被告邹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霞,邹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580号原告:刘国霞。被告:邹林东。原告刘国霞与被告邹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霞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2014年12月31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经原告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借款7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后不能提供被告邹林东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