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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金鹰无机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凯帝斯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金鹰无机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凯帝斯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佛山市三水金鹰无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吕贵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雯,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启徇,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凯帝斯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黄土镇万松村7社。法定代表人:冉绍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健,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金鹰无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凯帝斯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三水金鹰无机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金鹰无机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金鹰无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依法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金鹰无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起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艾文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