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财保第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新河诉李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新河,李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第008号申请人:徐新河,住新源县。被申请人:李建刚,住伊宁市。申请人徐新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刚440000元银行存款及FXXXX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天山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新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李建刚44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晨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