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安区杨姐保洁服务部诉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区杨姐保洁服务部,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793号原告大安区杨姐保洁服务部,经营者杨玉芳,女。委托代理人钟铃,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晓光。原告大安区杨姐保洁服务部诉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兰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安区杨姐保洁服务部的经营者杨玉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钟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保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厂区内保洁工作承包给原告,原告派遣保洁人员5名为被告从事保洁工作,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保洁费8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提供发票后,被告在次月15日前转账到原告的帐户。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至合同期满。自2014年9月初开始,双方口头约定将保洁人员减少到3人,保洁服务费降低到每月48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0月以前的保洁服务费后,尚余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保洁费未支付,经催收未果后,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保洁服务费33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经营业主情况。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保洁协议,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保洁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厂区内的保洁工作委托给原告承包,原告指派5名保洁人员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被告每月支付保洁费8000元,支付方式为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费用,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4.交通银行交易清单及发票,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保洁费发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保洁费。5.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及其签订保洁协议的经办人钟敏对双方履行合同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确认被告拖欠原告保洁费用33600元。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均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保洁协议》,约定原告提供5名保洁服务人员,为被告厂区内的办公楼楼道、走廊等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保洁费用为每月8000元,原告于次月15日前到被告方领取,合同同时对保洁要求和工具配备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2014年9月起将保洁服务人员减少为3人,保洁费用减少为每月4800元。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至2015年5月12日,被告支付保洁费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起被告未再支付保洁费,至今,尚欠原告保洁费336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中2015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对合同履行中裁减保洁服务员,调减保洁费及欠款金额33600元的事实进行了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约及时支付保洁费。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保洁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洁服务费33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安区杨姐保洁服务部保洁服务费3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大安区杨姐保洁服务部已向本院预交,故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将本案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大安区杨姐保洁服务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