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玲平与瑞安市启步发鞋业有限公司、徐存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平,瑞安市启步发鞋业有限公司,徐存积,曾步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38号原告王玲平。委托代理人洪汝逢、张洛克。被告瑞安市启步发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存积。被告徐存积。被告曾步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平与被告瑞安市启步发鞋业有限公司、徐存积、曾步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平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