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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付随芝与杨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随芝,杨传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39号原告付随芝,农民。被告杨传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随芝诉被告杨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于庭审前达成和解,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随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随芝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