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罪犯雷某某拐卖人口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48号罪犯雷某某,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生,初中文化,重庆市荣昌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某某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雷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