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池星俊与陈培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星俊,陈培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724号原告:池星俊,1968年2月2日出生,朝鲜族,延吉市市场和监督管理局职员,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徐京春,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文,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满族,经理,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许洪伟,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池星俊诉被告陈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星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京春、陈培文委托代理人许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池星俊诉称:2013年8月起至2015年7月止,池星俊陆续借给案外人曹永一100万元。2015年9月4日,经池星俊同意,陈培文加入该笔债务,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陈培文承诺于2015年11月3日前偿还该笔借款,但至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陈培文偿还借款100万元。陈培文辩称:1.陈培文虽于2015年9月4日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据,但池星俊并未实际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陈培文不承担偿还责任;2.池星俊称该笔借款是基于民间借贷债务转移形成,主张由陈培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提供三方债务转移或陈培文同意加入该笔债务的证据。综上,应当驳回池星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陈培文给池星俊出具借据,内容为“陈培文向池星俊借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池星俊未向陈培文交付过100万元借款。现池星俊诉至法院,称案外人曹永一曾于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间陆续向池星俊借款81万元,并自愿同意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后经协商,陈培文同意对该笔借款本息1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并出具借据,以此为由,要求陈培文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陈培文出具的借据。本院认为:陈培文虽给池星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据,但池星俊并未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故池星俊与陈培文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培文出具的借据,不足以证明陈培文同意加入案外人曹永一与池星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对案外人曹永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池星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池星俊要求陈培文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池星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池星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