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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黄中华与彭卫平、东阳市横店万初红木家具厂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华,彭卫平,东阳市横店万初红木家具厂,磐安县方圆健身器材厂,曹云飞,彭卫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888号原告:黄中华,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彭卫平,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东阳市横店万初红木家具厂,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电子工业园区繁荣街*******号。负责人:彭卫平。被告:磐安县方圆健身器材厂,住所地:磐安县新渥镇西庄功能区新工路*号。负责人:彭卫平。被告:曹云飞,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彭卫珍,女,汉族,住磐安县。原告黄中华与被告彭卫平、东阳市横店万初红木家具厂(以下简称万初红木)、磐安县方圆健身器材厂(以下简称方圆健身)、曹云飞、彭卫珍企业出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中华、被告彭卫平、万初红木、方圆健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云飞、彭卫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黄中华诉请:1、被告彭卫平、万初红木、方圆健身向原告支付转让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73.2万元(已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告曹云飞、彭卫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彭卫平、万初红木、方圆健身在庭审中辩称,欠原告转让款360万元事实。被告曹云飞、彭卫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5日,原告黄中华与被告彭卫平、万初红木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方圆健身转让给被告彭卫平、万初红木,转让款860万元,付款方式:于2014年10月15日付款55万元;2014年10月25日前付款445万元;2014年11月25日前付款360万元。被告曹云飞、彭卫珍为担保人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后被告彭卫平、万初红木按约支付了前二期的500万元转让款,原告于同年10月28日将方圆健身过户登记至被告彭卫平名下。同年10月29日,被告彭卫平、万初红木、方圆健身为欠款人以及被告曹云飞、彭卫珍为担保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黄中华人民币360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还清;利息为月利1分,如逾期归还,利息为月利2分;曹云飞、彭卫珍为上述欠款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欠款还清之日。然至今,被告彭卫平、万初红木、方圆健身未支付上述欠款,被告曹云飞、彭卫珍也未尽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卫平、东阳市横店万初红木家具厂、磐安县方圆健身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中华转让款360万元及利息73.2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曹云飞、彭卫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456元,由被告彭卫平、东阳市横店万初红木家具厂、磐安县方圆健身器材厂负担,被告曹云飞、彭卫珍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益民人民陪审员  陈德信人民陪审员  施逢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