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9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永钦、陈淑玲与张运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钦,陈淑玲,张运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524号原告陈永钦,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淑玲,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兰、郑毅锋,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群,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永钦、陈淑玲与被告张运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原告陈永钦、陈淑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钦、陈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钦、陈淑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永钦、陈淑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