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晓玲与秦玉华、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玲,秦玉华,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286-1号原告田晓玲,被告秦玉华,被告王琼(秦玉华之妻),本院在受理原告田晓玲与被告秦玉华、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秦玉华、王琼于2016年1月21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田晓玲系接受货币的一方,原告田晓玲的住所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故,被告秦玉华、王琼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秦玉华、王琼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仁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邦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