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36号原告邹某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张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宝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