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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36号原告邹某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张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宝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