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学冬与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冬,王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6406号原告张学冬,男,3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凤艳,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虹,男,3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张学冬诉被告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学冬的委托代理人李凤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4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明被告于2013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因系原件,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5月4日,被告王虹向原告张学冬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此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冬借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婷婷审判员 宋 超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