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特16号申请人:叶达可。法定代理人:叶松贤。申请人: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温州市农产品监督检测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双屿中国鞋都*期(**号地块)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姜歆。委托代理人:叶琤。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叶达可与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刘新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达可与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2日经温州市鹿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驻法院民商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达可各项损失费用人民币84861.72元(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1月7日的)。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