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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谢东减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69号罪犯谢东,男,1981年12月28日生于山东省宁津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2007)吉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谢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将谢东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013年12月将谢东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东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东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