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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锋与祝洪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李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祝洪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镇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733号申请人执行人李锋,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企业经理,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负责人杜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祝洪兴,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镇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负责人孟凡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锋与被执行人祝洪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经自行和解,故申请人李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祝洪兴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祝洪兴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