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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梁仙茹与陈应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仙茹,陈应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梁仙茹,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陈应乾,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梁仙茹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应乾付还欠款人民币120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房管、土地、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梁育 更多数据: